(2017)吉2404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春冬与陈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冬,陈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800号原告:李春冬,男,199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陈彦江,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李春冬与被告陈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春冬、被告陈彦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春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彦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5日,陈彦江向李春冬借款10000元,并向李春冬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上述借款本金10000元陈彦江至今尚未偿还陈彦江承认李春冬所述属实,亦同意偿还借款,但表示暂无偿还能力。本院认为,陈彦江承认李春冬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陈彦江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彦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李春冬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彦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冬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