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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忠元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忠元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忠元,曾用名罗秋平,绰号“小黑”、“黑子”,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小学文化,水电工,住贵定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2016年9月1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当日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同年9月13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忠元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皖1004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罗忠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被告人罗忠元不服,以量刑偏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忠元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忠元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罗忠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忠元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忠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罗忠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忠元撤回上诉。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秀萍审判员  沈梦平审判员  宣庆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左雪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