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小敏与刁云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敏,刁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5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敏,女,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刁云刚,男,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550号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刁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送达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小敏欠款40672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60元,合计4103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刁云刚履行20000元,余款21032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小敏申请恢复执行未履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刁云刚所有的银行存款21032元予以冻结、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明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