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南城溪南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林仁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南城溪南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林仁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581号原告:龙岩市南城溪南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2号。法定代表人:吕小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被告林仁洲,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香美(系被告之妻),女,1962年10月3日,汉族,居民,住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南城溪南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江小区业委会)与被告林仁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滨江小区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廖永红、被告林仁洲的委托代理人林香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滨江小区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仁洲立即向滨江小区业委会支付尚欠的物业费、水电公摊费合计2572元。事实与理由:自2010年7月份起,因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原有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滨江小区业委会开始组织人员自行管理小区物业。滨江小区业委会在为滨江花园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按物业管理法规、条例的要求,为滨江花园小区的业主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O.45元计收,水电垃圾公摊按每月每户8元计收。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林仁洲累计欠物业费及水电费2572元。滨江小区业委会多次向林仁洲催缴尚欠的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林仁洲立即向滨江小区业委会支付尚欠的物业费2064.14、水电公摊320元,共计2384.14元。林仁洲辩称:一、滨江小区业委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在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滨江小区业委会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由于滨江小区业委会疏于管理,并没有严格执行保安巡逻、门卫登记等制度,导致林仁洲的摩托车失窃。根据监控显示,2013年9月6日20:45,林仁洲的摩托车(车型:本田牌SDH125T-23B,;车牌号:闽F×××××)被小偷绑在另一辆摩托车上,强行拖出小区,至今没有下落。而当时小区保安并未进行询问,也没有进行门卫登记,纵容小偷大摇大摆地行窃。滨江小区业委会只有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才有权要求林仁洲履行付费。自滨江小区业委会组织人员自行管理滨江花园的物业起,林仁洲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直至2013年9月因摩托车失窃一事,林仁洲才未交物业费。由于滨江小区业委会管理不善,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未作出合理解释,违约在先,因而林仁洲有正当理由不再继续缴纳物业费。二、滨江小区业委会应向林仁洲赔偿车辆损失费6600元,与林仁洲应支付的物业费2572元相互抵消后,滨江小区业委会应向林仁洲支付4028元。林仁洲失窃车辆于2013年5月2日购买,价格为6600元,实际使用4个月,折旧率0.033%,折旧金额为217.8元。因而滨江小区业委会应向林仁洲赔偿车辆损失费6382.2元,滨江小区业委会应向林仁洲支付3810.2元。三、小区管理不善,垃圾成堆、不应收取垃圾清理费。请求驳回滨江小区业委会的不当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因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原有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从2010年7月份起,滨江小区业委会开始组织人员自行管理小区物业。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O.45元计收,水电垃圾等公摊按每月每户8元计收。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林仁洲累计欠物业费2064.14元、水电及垃圾处理费公摊320元。滨江小区业委会多次向林仁洲催缴尚欠的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滨江小区业委会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欠费明细表、公摊说明,林仁洲提供的照片六张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滨江小区业委会已经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及房地产、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系依法成立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因此,滨江小区业委会有权对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管理。滨江小区业委会已向包括林仁洲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为业主代缴公摊水电等费用。林仁洲在接受前述服务后,应履行按期向滨江小区业委会交纳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的义务。但林仁洲未按期交纳。林仁洲主张滨江小区业委会未尽物业管理义务,本院认为物业管理属于服务业,难以让业主在缴纳低廉的服务费的情况下,又享受完善的物业服务。林仁洲主张其所有的摩托车被盗,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车辆被盗,既有小区保安原因,也有业主自身疏于防范的原因,总体应结合物业服务机构收取费用的范围及自身状况进行综合考量。业主委员会不是专业物业服务机构,管理资质及服务能力与专业物业机构尚有差距,其向业主物业服务费的数额属较低范围的实际情况,滨江小区业委会要求林仁洲支付尚欠的费用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仁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龙岩市南城溪南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2064.14元、水电及垃圾处理费公摊320元,共计2384.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林仁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丽清(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二、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