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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药监局)的执行申请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安市碑林区阿迪尔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03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开通巷7号。法定代表人:雷伯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延,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波,男,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阿迪尔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0号省公路局写字楼A区*层。经营者:梁敏。2017年3月16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药监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西碑张)食药监食罚[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阿迪尔超市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西碑张)食药监食罚[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西碑张)食药监食罚[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荣审判员 杨淑香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