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会全与潘俊山、潘海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全,潘俊山,潘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893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全,61岁。被申请执行人:潘俊山,男,汉族,住所地克旗达来诺日镇农队。被申请执行人:潘海瑞,男,汉族,住所地克旗达来诺日镇农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全与潘俊山、潘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王会全申请撤回对潘俊山、潘海瑞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