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石祖响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涛,石祖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138号申请人张海涛,男,1979年9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申请人石祖响,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申请人张海涛因被申请人石祖响向其借款3000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石祖响转移财产,申请人张海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祖响名下的汽车一辆。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祖响名下的苏C×××××号重型自卸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