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浏阳市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金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办事处花炮市场六区二栋74号。法定代表人:谭文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杰,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94号617室。法定代表人:孙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阜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浏阳市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浏阳市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浏阳市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浏阳市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浏阳市东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卞国栋审判员  周宏跃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