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彩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彩虹,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41号申请执行人:胡彩虹,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吕红,女,199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胡彩虹依据(2017)川113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吕红尚应给付胡彩虹现金人民币7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红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