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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湖北联投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联投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冯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联投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梧桐湖新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国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联投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国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国军已主动履行本院(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湖北联投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柯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