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季某、常宁市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季某,常宁市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保52号申请人:曹某,男,1953年9月1日生,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被申请人:季某,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被申请人:常宁市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法定代表人:季某。被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季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某诉被申请人季某、常宁市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常宁市某公司300万股权,并提供属于原告曹某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房屋一栋进行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常宁市某公司300万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雪某审 判 员 谭彦嗣助理审判员 曾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荣达打印责任人:李荣达 校对责任人:廖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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