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安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峻平,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椰象粮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荣庆、刘应强、安峻平、李琨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峻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本院(2017)云2801执217号执行裁定对其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错误,要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安峻平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安峻平撤回异议。审判长 杨维丽审判员 三 戈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