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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方锡松、项菊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锡松,项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锡松,男,194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项菊香,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于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6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6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方小琴为方锡松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武穴市保康路63号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宿舍楼2号楼402室的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方小琴为方锡松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武穴市保康路63号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宿舍楼2号楼402室的一套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伍希瑜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97号之二武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方锡松与被执行人项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方小琴为方锡松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武穴市保康路63号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宿舍楼2号楼402室的一套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附(2017)鄂1182执2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1份。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