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余连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余连江,袁孝洪,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余连江,袁孝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399号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奇,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余连江,男,汉族,1956年9月4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褚爱军。第三人:袁孝洪,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连江、开封市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人袁孝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伟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家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