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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刑初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喜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刑初495号之一被告人邢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赣0111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字,特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1页行文某第9行、第12行、第23行、第25行、第2页行文某第32行、33行、42行中“刑喜法”;现更正为:邢喜法。审 判 长  彭鹤龄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万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詹智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