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刑初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喜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刑初495号之一被告人邢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赣0111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字,特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1页行文某第9行、第12行、第23行、第25行、第2页行文某第32行、33行、42行中“刑喜法”;现更正为:邢喜法。审 判 长 彭鹤龄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万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詹智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