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与河南融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河南融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立洋高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进全,马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王涛。被执行人:河南融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春涛。被执行人:孟州市立洋高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立鹏。被执行人:王进全,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冬梅,女,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以合审判员 原魁星审判员 米格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