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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丽国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国,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060号原告:朱丽国,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辉,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原告朱丽国与被告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景瑞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人民陪审员  乐可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