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丽国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国,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060号原告:朱丽国,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辉,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原告朱丽国与被告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景瑞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人民陪审员 乐可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