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元氏县北正乡杨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与杨占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北正乡杨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杨占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599号原告:元氏县北正乡杨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元氏县北正乡杨家寨村。诉讼代表人:杨竹校,男,1956年05月24日生,汉族,现住址元氏县。诉讼代表人:胡景民,男,1957年0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杨占红,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原告元氏县北正乡杨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杨占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元氏县北正乡杨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于2017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元氏县北正乡杨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元氏县北正乡杨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耿晓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