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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守伟与岳文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伟,岳文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187号之一原告:王守伟,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岳文超,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岳文超鲁C×××××号轿车一辆,现因被告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岳文超鲁C×××××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鸿芹、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房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