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守伟与岳文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伟,岳文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187号之一原告:王守伟,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岳文超,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岳文超鲁C×××××号轿车一辆,现因被告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岳文超鲁C×××××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鸿芹、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房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