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宇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怀,王宇怀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70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宇怀,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原中山市遨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葛广波,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宇怀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某出庭支持公诉,王宇怀及其辩护人葛广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王宇怀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300余条,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并利用非法获取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和购买可以绕开中国联通计算机系统的电脑软件,在其经营的中山市遨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不能提供身份证的客户开办手机卡销售业务。2016年7月25日,公安人员到被告人王宇怀位于中山市西区西苑电脑城2082卡商铺进行检查,当场缴获电脑主机1台、中国联通卡130张、中国电信卡62张、中国移动储值卡4张、广东省内10G半年卡12张、标有“NOOSY诺斯”字样手机卡1张、号码为186××××2520的白色苹果6S手机1部、遨宇3G流量加油站套餐资费卡3张、笔记本3本,并从上述电脑主机内勘查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1300余条。同日,被告人王宇怀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宇怀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怀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王宇怀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14年,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其定罪处罚。王宇怀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宇怀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所提王宇怀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一贯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所提王宇怀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其轻微、对公民信息的侵害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宇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300余条,并利用该信息为他人开办“黑卡”,妨害通讯管理秩序,不能认定为社会危害性轻微。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宇怀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