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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邓烈操与陈代桂、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烈操,陈代桂,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402号原告:邓烈操,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代桂,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青龙桥社区。法定代表人:王素园,总经理。原告邓烈操与被告陈代桂、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邓烈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烈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烈操负担。审判员  石英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