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龙华与王仕君、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华,王仕君,周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397号原告:王龙华,男,生于1967年8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王仕君(曾用名王仕均),男,生于1965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周晓红,女,生于1968年5月1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受理原告王龙华诉被告王仕君、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龙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仕君、周晓红价值142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龙华提出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