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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427钱忠华与王根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根福,钱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根福,男,195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忠华,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上诉人王根福因与被上诉人钱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1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根福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根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顾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