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君尧与陈超、胡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尧,陈超,胡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824号原告:李君尧,男,199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女,系李君尧之母,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特别授权。被告:陈超,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静,男,系陈超之父,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被告:胡伟,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萍,女,系胡伟之母,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尧与被告陈超、被告胡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君尧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君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君尧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