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张明义、孙振刚、张德明、姜成杰、王洪忠、陈丽梅、崔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张明义,孙振刚,张德明,姜成杰,王洪忠,陈丽梅,崔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张明义,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孙振刚,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德明,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姜成杰,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洪忠,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陈丽梅,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国县两江镇。被执行人:崔凤林,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明义、孙振刚、张德明、姜成杰、王洪忠、陈丽梅、崔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登记,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8570.27元。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