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忠平与杨文良陈忠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平,杨文良,陈忠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118号原告:张忠平,女,汉族,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文良,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被告:陈忠书,女,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平与被告杨文良、陈忠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平在审理期间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忠平负担。审判员 龚 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聂宇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