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辉与被执行人付海峰、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辉,付海峰,杜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蒋辉,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付海峰,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杜航,女,1984年2也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辉与被执行人付海峰、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不履行协议内容,要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