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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邢久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邢久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433号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被告:邢久文,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家园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久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的加班费2万元(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到原告处工作,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工作岗位为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2017年1月17日,被告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于2017年3月2日作出劳人仲案字(2017)第091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被告关于给付加班费的请求。原告认为作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不享有标准工时工作制员工关于休息日、日常加班的相关待遇,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用人单位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均不属本院管辖范围,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