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袁志阳与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阳,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54号原告:袁志阳,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陈燕,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阳诉被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愿意与被告协商处理,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志阳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志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志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盖代理审判员 李远春人民陪审员 吕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