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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自诉人徐某与被告人南京鑫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温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南京鑫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温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刑初360号自诉人徐某,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单位南京鑫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80581-1,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大方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温某,南京鑫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人温某,住址不祥。被告人王某,住南京市栖霞区。自诉人徐某以被告单位南京鑫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温某、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雪萍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