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述林与鲁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述林,鲁清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530号原告:周述林,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超,南漳县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清松。原告周述林与被告鲁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周述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述林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述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周述林负担。审判员 罗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乔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