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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述林与鲁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述林,鲁清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530号原告:周述林,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超,南漳县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清松。原告周述林与被告鲁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周述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述林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述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周述林负担。审判员  罗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乔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