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7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胡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735号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董振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男。被告:胡宇,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胡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