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孙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关口镇铺沟村*组。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陕0204刑初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某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郭村益民建材厂实际经营人陈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陈某为孙某提供生产条件,孙某负责组织劳动者生产;陈某以每万块成品砖560元(后期调整为650元)的价格与孙某结算,劳动者工资由孙某负责发放。陈某超合同约定共给付了被告人孙某988000元。2012年开春至2013年5月间,孙某分别拖欠陈某甲4000元、张某甲9300元、陈某乙7400元、马某某9600元、陈某丙及妻子张某乙5800元、邱某某及妻子赵某某32661元、雷某甲5000元、陈某丁1430元、王某2980元、许某1430元、雷某乙3200元、肖某某2980元、李某甲1900元、张某丙10800元,合计16人98481元工资。2014年8月,孙某离开益民建材厂,被欠工资人员无法联系。2015年1月23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人社监令字〔2015〕第t004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孙某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支付其承包长安区鸣犊街道办郭村益民建材厂时拖欠的劳动者陈某甲等人员的工资。因找不到孙某,以在益民建材厂、孙某家房前张贴该决定书的方式向孙某公告送达该决定书。直至今日,孙某仍然没有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二)铜川五建在耀州区小丘镇承建福安小区时,将建设小区劳务包给平安建筑公司。平安建筑公司将该小区1号、2号楼的混凝土及上砖劳务于2014年7月口头转包给相某某、孙某,到2014年9月6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书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相某某退出。在施工期间,孙某只付给劳动者一些生活费,不能按月及时给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频繁催要,孙某以平安建筑公司未付账为由搪塞。2015年3月28日工程竣工后,平安建筑公司向孙某结清全部劳务费,孙某没有给付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到孙某岳父家找孙某索要工资,其岳父告知孙某已到外地打工去了。被欠工资的杨某甲等人找不着孙某,便到耀州人社局投诉,请求人社局为他们催要工资。耀州人社局经过调查,确认孙某有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2015年6月16日,耀州人社局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孙某、相某某于2015年6月21日前付清拖欠的杨某甲等劳动者工资。并于当日将此决定书分别送达孙某岳父魏某甲和相某某。魏某甲将此事电话告知孙某。2015年6月24日,孙某经与被欠工资的杨某甲等劳动者对账,制作了对账清单:欠杨某甲10550元、侯某1460元、罗某某6620元、刘建社4190元、魏某乙9950元、杨某乙3440元、李某乙520元、郑某某4610元、程某某1485元、陈某戊1490元、陈某已1475元、魏某丙651元、魏某丁7030元、乔某某2460元,合计55931元,并承诺三个月内付清。2015年8月至12月孙某通过银行卡分四次分别付清了陈某已和陈某戊的工资和刘某甲1000元工资。到期后,被欠工资劳动者又到孙某岳父家、耀州人社局追索、投诉。2015年12月31日,耀州人社局将孙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移送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经有关部门协调,2016年1月21日,铜川五建分别向杨某甲等人发放了被欠全部工资的87%。2016年1月18日,耀州公安分局上网追逃孙某。2016年5月24日,孙某被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安派出所民警在当地抓获。2016年6月28日,孙某通过家属付清了杨某甲等人的全部工资。被欠工资劳动者对孙某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欠条、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承包协议、借条、结算单、被告人孙某供述、户籍证明信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8月没有支付16名劳动者的报酬98481元,2015年3月没有支付14名劳动者的报酬55931元,离开当地,更换电话号码,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支付了部分劳动者工资并取得部分劳动者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孙某退赔陈某甲4000元、张某甲9300元、陈某乙7400元、马某某9600元、陈某丙及妻子张某乙5800元、邱某某及妻子赵某某32661元、雷某甲5000元、陈某丁1430元、王某2980元、许某1430元、雷某乙3200元、肖某某2980元、李某甲1900元、张某丙10800元。上诉人孙某上诉提出:1、上诉人在归案后即供述了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原判认定上诉人不构成坦白与事实不符;2、上诉人是因经营失败而拖欠工资,与一般恶意拖欠有所区别,原判在量刑时未予考虑;3、原判认定上诉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与事实不符。铜川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1、原判认定孙某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且以逃匿的方式躲避支付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2、孙某对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基本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孙某在2012年至2013年承包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郭村益民建材厂劳务过程中,拖欠了部分劳动者工资。2014年8月,孙某离开益民建材厂,被欠工资人员无法联系。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3日责令孙某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三日内支付其承包长安区鸣犊街道办郭村益民建材厂时拖欠的劳动者陈某甲等人员的工资。时至今日,孙某仍未支付拖欠的陈某甲等16人工资98481元。2015年8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上网追逃孙某;孙某于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在承包铜川五建承建的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福安小区劳务时拖欠杨某甲等14人工资,后到外地打工。2015年6月16日,铜川市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孙某于2015年6月21日前付清拖欠的杨某甲等劳动者工资。2015年6月24日,孙某经与被欠工资的杨某甲等劳动者对账,合计欠杨某甲等14人工资55931元,并承诺三个月内付清。到期后,被欠工资劳动者又找不到孙某。2015年12月31日,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孙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移送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2016年1月18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上网追逃孙某。经有关部门协调,2016年1月21日,铜川五建分别向杨某甲等人发放了被欠全部工资的87%。2016年5月24日,孙某被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另查明,2016年6月28日,孙某的妻子魏某戊代孙某支付了拖欠耀州区小丘镇福安小区杨某甲等14人的全部工资。该14名劳动者对孙某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移送和立案情况。2、被害人陈某甲等人陈述证明孙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郭村益民建材厂拖欠陈某甲等16人工资共计98481元,并于2014年8月逃匿;被害人杨某甲等人陈述证明孙某在承包小丘镇福安小区劳务工程中拖欠杨某甲等14人工资共计55931元,2015年3月逃匿。3、上诉人孙某向被害人陈某甲等人出具的欠条证明孙某欠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郭村益民建材厂陈某甲等人工资情况。4、对账清单证明孙某欠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福安小区工程中的劳动者杨某甲等人的工资情况。5、承包协议、借条、结算单证明,孙某承包了2012年、2013年两年郭村益民砖厂的标砖成品生产,并已足额领取了承包费988098元;2014年9月6日,相某某、孙某从平安建筑公司承包混凝土、上砖劳务。2015年3月28日,平安建筑公司已结清劳务费共计176790元。6、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证明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并向孙某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铜川市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并向孙某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情况。7、银行卡明细账单证明孙某给陈某已、陈某戊支付工资情况。8、民工工资发放表证明铜川五建向杨某甲等人垫付工资情况。9、收条、领条证明,孙某之妻魏某戊代孙某支付孙某拖欠民工工资54000元,后杨某甲等14人对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0、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2年到2013年底孙某承包砖厂劳务并拖欠劳动者工资十万多元。2014年8月孙某从厂子离开,就联系不上了。11、证人陈某庚证言证明孙某欠马宝善工资9600元的情况。12、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孙某拖欠她丈夫侯某在福安小区干活时的工资并逃匿,后她代侯某领取工资。1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相某某和孙某承包了铜川五建耀州区小丘镇福安小区劳务,中途相某某退出。工程结束后,平安建筑公司已全部付清劳务费176790元,但孙某拖欠了劳动者工资,并失去联系。2015年6月24日,孙某和杨某甲等人对了账,并承诺三个月后付清。之后又找不到孙某了。14、证人相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他和孙某承包了小丘福安小区劳务。干到9月,他就不参与了。工程完工后,孙某欠了劳动者工资。2015年6月24日,孙某给劳动者打了欠条。15、证人魏某甲证言证明,他是孙某的岳父。2014年,孙某在小丘福安小区包活,后到外地打工去了。过了一段时间,耀州人社局给了他一份让孙某还钱的决定书,他打电话告诉了孙某。约一星期后,孙某到耀州人社局和十几个劳动者说事。他听说孙某欠十几个劳动者5、6万元工资。16、上诉人孙某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至2013年承包益民建材厂劳务期间,拖欠了16名劳动者工资。2014年7月底,他担心劳动者向他催要工资就跑了,把手机号换了,被欠钱的人们就联系不到他了;2014年,他和相某某从平安建筑公司承包了小丘镇福安小区安居工程1号、2号楼的劳务,后来相某某退出了。2015年3月28日,工程结束后,他没有把劳动者工资付完就到东莞打工去了。耀州人社局于2015年6月16日给他送达了责令改正书。2015年6月24日,他到人社局与劳动者对了账,并承诺三个月后付清。之后,他又去东莞打工,手机号也变了。因为没有钱,公安传唤也没有回去。17、上诉人孙某户籍证明信在卷。18、抓获经过证明孙某于2016年5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安派出所民警抓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孙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孙某的家属代孙某支付了部分劳动者工资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孙某上诉提出的原判认定其不构成坦白与事实不符的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对孙某提出其是因经营失败并非恶意拖欠工资及没有逃匿情节的意见,经查,孙某的供述和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均能证明,孙某在离开工地时,不告知被拖欠工资劳动者其去向,并更换电话号码,致使劳动者无法追索劳动报酬,孙某的行为显系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孙某不构成坦白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项、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刑初8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孙某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二、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刑初8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孙某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永乐审 判 员 兰 敏代理审判员 张 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玺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