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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景有国申请执行高飞、董思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有国,高飞,董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16号申请执行人景有国,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高飞,男,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董思虎,男,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执行景有国与高飞、董思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延仲裁字第062号调解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高飞、董思虎分别于2017年3月1日支付50万元、3月10日支付40万元,2017年4月1日支付90万元、4月6日支付20万元,共计支付案件款200万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已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剩余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未支付。二、由被执行人高飞、董思虎于2017年4月30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景有国剩余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三、仲裁费338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四、双方均同意程序性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执1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张瑞林二0-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