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执67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陈枝华与王维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枝华,王维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67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枝华,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王维术,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城口县。申请执行人陈枝华与被执行人王维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36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万    江审判员 刘         锐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娄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