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366号原告刘上美与被告陈华军、李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上美,陈华军,李梅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366号原告:刘上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飞、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军,男。被告:李梅山,女。原告刘上美与被告陈华军、李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上美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上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刘上美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上美负担。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澜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