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德利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利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利,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石咀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某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利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刘德利担任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石咀村党支部书记,负责石咀村被拆迁人员身份审核工作。同年4月17日,被告人刘德利明知甘开奇提供的户籍材料中郭远洪、王奎娟在本村没有住房,郭远洪、王奎娟不是本村村民,不具有获得拆迁补偿身份,且相关拆迁房屋系甘某1(另案处理)所有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自己的审核职责,出具虚假的户籍证明,且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致使甘某1以郭某2、王某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108.606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德利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德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破案经过及说明、被告人刘德利主体身份材料、洪山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石咀村储备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方案细则及解释说明、石咀村会议纪要、石咀村房产及居住情况公示表(十一组)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房屋现场图片、银行账号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甘某1、郭某2、王某、卫某、甘某2、谢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德利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利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德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德利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德利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雄文审 判 员 肖玉华人民陪审员 朱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