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雷某与魏某1、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魏某1,刘某,魏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987号原告:雷某,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告:魏某1,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告:刘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告:魏某2,女,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魏某1、刘某、魏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2017年3月2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三被告已将彩礼款给付原告,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