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永强贪污、行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黔03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李永强犯贪污罪、行贿罪一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永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永强退缴违法违纪款450,00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遵检公诉审刑抗[2017]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