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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灰鹿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灰鹿服饰有限公司,刘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64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兴业金融大厦首层2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6928930K。负责人:林国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松蔚,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东莞市灰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第二工业区9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824953619。法定代表人:梁宏耀。被申请人:刘秀宝,女,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清远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灰鹿服饰有限公司、刘秀宝价值人民币1431022.82元的财产。申请人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1431022.82元的信用担保。2017年3月29日,清远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灰鹿服饰有限公司、刘秀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102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植彬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