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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与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中钢路1号。法定代表人聂仲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斌,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宏峰,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明红,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756000元,诉讼费11700元共计767700元,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25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对于利息部分表示放弃。二、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同意对已扣划的800000元在协议达成后予以退付。三、如逾期未履行该协议,则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4)高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四、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恢7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