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刑庭与周金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周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男,汉族,住邵东大道106号。被执行人:周金龙,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邵东县范家山镇五谷村7组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刑庭与被执行人周金龙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