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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晓明、高立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明,高立兵,宓春风,邢玉成,陈洪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晓明,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高立兵,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宓春风,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邢玉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陈洪礼,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冯晓明申请执行高立兵、宓春风、陈洪礼、邢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洪礼在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昌府分局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洪礼在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昌府分局工资收入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