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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灼亨与雷玉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灼亨,雷玉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581号原告:刘灼亨,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男,汉族,住内江市。被告:雷玉良,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高阳村9社社长,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泯勋,男,汉族,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荣,男,汉族,住内江市。原告刘灼亨与被告雷玉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灼亨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灼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灼亨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灼亨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