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灼亨与雷玉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灼亨,雷玉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581号原告:刘灼亨,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男,汉族,住内江市。被告:雷玉良,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高阳村9社社长,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泯勋,男,汉族,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荣,男,汉族,住内江市。原告刘灼亨与被告雷玉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灼亨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灼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灼亨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灼亨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