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周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周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638-1号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被申请人:周少华,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鲁0702民初6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周少华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扣押。现因被申请人周少华已交纳保证金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少华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