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郭忠恒与赵伟锋、侯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恒,赵伟锋,侯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797号申请人郭忠恒,男,汉族,陕西咸阳市人。被申请人赵伟锋,男,汉族,陕西咸阳市人。被申请人侯淑娟,女,汉族,陕西咸阳市人。郭忠恒与赵伟锋、侯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赵伟锋、侯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郭忠恒借款本金97200元及利息34992元(从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按月2%计算)。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赵伟锋、侯淑娟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3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伟锋、侯淑娟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3613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