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元生与刘宗磊、蔡敬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元生,刘宗磊,蔡敬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897号原告:姜元生,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宗磊,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蔡敬花,女,成年,汉族,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元生诉被告刘宗磊、蔡敬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元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元生承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崔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