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福明与杨凤奇、杨凤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明,杨凤奇,杨凤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957号原告:刘福明,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杨凤奇,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杨凤泉,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刘福明诉被告杨凤奇、杨凤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福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明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