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2396号原告:卢某,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增。被告:王某1,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增、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生活费、教育费每月1000元,直至生活独立为止;3.共同财产依法均分;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第3项,表示另案主张。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春天在青岛打工时认识,交往半年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某2,现年八周岁,就读于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小学二年级四班。婚前交往时间短,互相不太了解就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酗酒闹事,赌博成性,对原告不当人看待,对原告大呼小叫成为家常便饭,致使原告对被告恐惧尤甚,不敢直接面对。原告为了孩子,忍耐着规劝被告走正道,但事与愿违,被告越发变本加厉,无奈之下原告于2012年春天到青岛打工至今,期间也曾经带动被告去青岛一起工作,期望能有所好转,被告非但不改且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使原告心灰意冷,根本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彻底走向深渊,现已经分居三年有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已经不能继续维持,故依法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某1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2,目前在原告处已生活两年多。原告与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3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承担抚养费。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视为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准许。离婚后,原告与被告对于女儿王某2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女儿王某2目前随原告生活,不改变居住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成长,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根据被告目前收入状况,原告主张每月抚养费1000元过高,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为宜。离婚后,被告不直接抚养女儿王某2,有探望女儿王某2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关于被告主张的债务,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本案对被告主张的债务不作认定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二、女儿王某2由原告卢某抚养,自2017年5月份起至女儿王某2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王某1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上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下半年的抚养费。三、被告王某1对女儿王某2享有探望权,原告卢某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成理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陈倩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