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国有与王建仙、何建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有,王建仙,何建成,浙江齐鲁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75号原告:王国有,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红,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存青,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仙,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何建成,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胜利路35号义乌市。被告:浙江齐鲁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工业园区百称岗2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成。原告王国有诉被告王建仙、何建成、浙江齐鲁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微信公众号“”